2004年3月获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2月起在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合伙人。2012年9月至今系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成员,2013年6月被市直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3年2月被市司法局评为法律... 详细>>
律师姓名:李国强律师
电话号码:0832-5185676
手机号码:13548302808
邮箱地址:479812508@qq.com
执业证号:15110200510802306
执业律所: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隆昌市隆泸大道211号附7号东门七楼
签订收养协议的注意事项包括:
一、明确收养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资格
收养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收养协议将无效,所以当事人在签订收养协议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了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④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3、收养人的条件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二、写明收养协议具体内容
收养人和送养人需将双方达成的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加以明确,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实践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常常涉及到继承、抚养问题纠纷。所以建议在收养协议中明确指出:
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
②有互负抚养的义务;
③有互享继承的权利;
④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综上,收养人和送养人在签订收养协议时除了从以上方面多加注意之外,还应当多加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建议尽可能在该协议中详尽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教管培养事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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